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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煤矿企业的法律风险
                张红娟    候红芳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可再生能源在经济中的地位显得更加重要。许多投资人都将视点放在了投资煤矿上,在投资煤矿相关的经济行为频繁发生时,也出现了许多不合法、不规范行为,与此同时伴随着法律上及经营中的巨大的风险。如:煤矿的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权后,只是简单地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合作协议、委托经营、招聘转让等形式转让采矿权,而在主管部门未进行变更登记,原采矿权人仍享有法律上保护的采矿权,但实际经营中却由实际投资人运作受益,从而使得采矿权、经营权、所有权相分离,投资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投资人的投资存在不可避免地潜在的法律风险。

    通过为煤矿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对煤矿普遍存在的不合法现象分析透视,笔者总结归纳了煤矿投资人在投资煤矿时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法人结构混乱,产权不清。
    一些煤矿投资人采取承包、租赁、招聘和合作等形式取得煤矿的股份,享有一定的煤矿经营权,而各煤矿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性质基本上是“集体所有”制 ,煤矿的法人结构法律上与实际不符,结构混乱,产权不清。例如:许多村办煤矿成立时大都登记是集体所有制性质,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这些村办煤矿企业在发展中不断引进投资,扩大生产,很多煤矿投资人都将资金投向了村办集体煤矿,原煤矿投资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将煤矿的股份转让后,约定煤矿原投资人不再拥有煤矿的股份,投资人拥有和原投资人协商而取得的股份,煤矿集体所有制性质实际上已成为多元投资主体,但此转让股份行为不符合法定方式,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煤矿企业在法律上仍是集体所有制性质,新的投资人不享有法律上的股权,所以形成煤矿企业产权不清,结构混乱的局面,使得投资人不享有法律上保护的股份,投资没有法律保障的结果。
    通过对上述普遍现象的分析,笔者总结归纳因法人结构混乱、产权不清将会给煤矿企业经营带来法律风险,产生如下不利后果:
    (一)大量投资没有法律保障。
    在煤矿的行业管理中,国家为了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管理力度,采取了征收资源价款、加大处罚力度等措施,从而相应地提高了投资人对煤矿的投资成本。煤矿企业虽实际上是股份制的企业,但工商登记的性质仍是“集体所有制”企业,     投资人所持有的股份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投资人的法律地位、投资利益均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使得投资人的投资越多风险就越大,导致大量的法律风险无法避免。
    (二)投资效率低。
    由于法人结构混乱,产权不清,投资人的投资不能得到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的认可。一方面因煤矿企业的法人结构混乱,采矿权与经营权的相分离,无法发挥采矿权的抵押等融资功能,产权不清晰,一般所有权人不许或限制贷款,注册资本很低,无法得到金融部门的贷款支持,煤矿在无法得到金融的支持下,只能靠经营者的实力投入,从而导致煤矿在市场经济中的融资功能大大弱化;另一方面投资人因煤矿的投资得不到法律保障,投资人渐渐就会减少对煤矿的投资,无形中降低了投资回报率,煤矿的市场竞争力也会减弱。
    上述两种不利后果具有密切的联系,煤矿的投资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煤矿缺少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使得许多投资人不能放心地将资金投入煤矿,煤矿的引资、融资功能势必减弱。
    二、 以非法定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经营权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依《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
    实践中,投资人大多通过签订承包合同、招聘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取得的经营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这些方式取得经营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会导致如下的法律后果:
    (一) 合同无效,转让行为无效,采矿权人有权收回煤矿。
    1、租赁合同不符合法定要件,采矿权随时可能收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矿业权可以出租,但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承租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2)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矿业权转让的条件;(3)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4)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矿业权人法定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5)承租人转租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未严格遵循这些规定,承租人或者根本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资质要件,或者是出租未依法进行审批,或者矿业权人转租后就彻底地将一切权利转让与承租人等等。这些不规范的行为显然会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投资人利益得不到保障。
    2、投资人通过其他方式(如承包合同、招聘经营等)取得的经营权不受法律保护,所订立的承包合同或招聘合同均是无效的。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无效。实践中投资人以非法定方式取得的经营权而签订的合同无效,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采矿权人可以随时收回采矿权。
    (二)经营权的取得不符合法定方式,导致其后的一系列行为无效。
    煤矿经营权取得合法,是其后一系列行为合法有效的前提。实践中,许多煤矿投资人以非法定方式取得经营权后,并不关心其所取得的经营权是否有法律保障,就开始经营运作,日常经营中自然会发生的一系列经济行为,如签订购销合同、进行合作经营等,并期望通过经营取得收益。但以上这些行为由于经营权的不合法,使得这些经营行为无效或效力待定,法律上的风险根本无法避免,投资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三、“投资人”投资相互渗透,法律责任相互牵连
    (一)“投资人”不享有法律认可的股份
    这里讲的“投资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煤矿投资人,而是通过非法律认可的途径(承包、租赁等形式)投资于煤矿,其法律地位充其量是经营者,而不是股东,煤矿经营收益存在风险,投资人不能成为法律上的利益享有者。
    (二)投资人将承担无限责任。
    “投资人”投资煤矿,经营中大都是以合伙或者合作的形式对煤矿参股、控股,许多煤矿投资人不只是对单个煤矿投资,很多情况下都是同时投资数个煤矿,并且这种投资方式大量存在。这种投资模式存在着很大的法律及责任风险。
    例如:煤矿经营过程中,如果某个煤矿发生问题需承担责任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投资人”会因合伙关系而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存在投资人同时投资数个煤矿的情形,一个煤矿发生问题追究投资人责任时,其余投资煤矿也会被牵连,其余煤矿的其他投资人势必受到牵连,所以投资人投资相互渗透模式存在的经营风险很大,必须设法隔离。

    综上所述,若要减小煤矿投资的法律风险,避免承担责任风险,需建立一个秩序井然、投资环境安全的煤矿投资市场。煤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构建科学的法人结构,遵循产权明晰与风险阻隔原则,规范煤矿采矿权、经营权转让方式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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