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资源型企业常见法律问题



 
首页 > 资源型企业常见法律问题  

 


煤矿承包、委托经营有哪些风险?
    现有资源企业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合作协议等形式拥有资源企业一定期限的经营权。这种处置方式存在许多不合法和不规范之处,导致大量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责任风险。我们通过办理大量的相关项目将相关风险总结如下:

    一、法人结构混乱,产权不清 资源企业分别采取承包、租赁、招聘和合作等经营形式,造成各资源企业法人结构混乱,产权不清,其结果对新投资人非常不利:一是导致大量投资没有法律保障;二是导致投资效率低,投资人的投资不能得到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的认可,融资功能弱化。

    二、承包行为无效,经营权不受法律保护 资源企业采取承包形式经营。根据《合同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关于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的规定,可能导致以下法律后果:一是承包合同无效,发包人可以通过主张合同无效,收回煤矿经营权;二是承包费税后列支,加大投资成本;三是由于承包合同无效,导致以后的一系列行为无效。这样,无论承包人是谁,拥有多少股份,均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三、租赁行为不具备法定要件,经营权没有保障 资源企业采取租赁经营方式。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合同法》的规定,矿业权可以出租,但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承租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2)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矿业权转让的条件;
(3)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4)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矿业权人法定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5)承租人转租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四、以其他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不受法律保护 部分资源企业进行招聘经营,实质上属于以其他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导致“招聘”转让行为无效,“招聘”者有权收回煤矿,现在“股东”的“股权”不受法律保护。

    五、“投资人”交叉投资,法律责任相互牵连 经过承包、租赁、合作等形式向煤矿投资的人,不是法律规定的投资者,只是经营者。他们在经营中的关系是合伙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经营者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经营者交叉投资现象严重,形成风险共同体。在经营中,如果某个煤矿发生问题,要承担责任,投资人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相关投资人和他所投资的其他几个煤矿势必受到牵连,风险很大。

    六、股权擅自转让,导致承担无限责任 资源企业股权的转让往往出现最终集中的实际结果,导致实际股东单一,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数,依法应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七、合同条款疏漏较多,容易导致无效或产生纠纷 从目前我所办理的案件来看,几乎在所有资源企业的合同中,都存在合同条款疏漏、不严密等现象,其结果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产生纠纷,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资源企业在迅速的发展过程中堆积了大量潜在风险,既有法律上的风险,又有责任承担上的风险,还有合同条款疏漏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另外,各资源企业和股东之间还存在借款关系、购销关系等,若加入这些因素,关系会更复杂,存在的问题将会更多。因此,必须尽快加以规范,构建科学的法人结构,规范合同内容,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项目承办单位:山西国祥律师事务所、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请输入您的企业服务代码:


 

主办单位:山西国祥律师事务所
协办单位:山西省矿业联合会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本站通用网址:中国矿产资源服务网    ICP备案号:晋ICP备06003535号
All rights reserved by cn-resource.com,Copyright 2005-2006.  版权所有:山西国祥律师事务所    
电话:86-351-8390136    传真:86-351-8390136  E-mail:master@cn-resource.com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南大街鼎元时代中心C座14楼    邮编:030001  访问人数: